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育参考(2020年第2期-“1+X”证书制度试点特辑)
日期:2020-11-13 15:16:57  发布人:jwc  浏览量:4529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育参考
 

 

 

 

 


2020年第2-1+X”证书制度试点特辑)

高等教育研究室主办                                202011

­­­­­­­­­­­­­­­­

【本期要目】

1.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12号)

 

2. 《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教职成〔20196号)

 

3.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19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4)

 

5.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09)

 

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及相关说明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在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有关

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2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在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是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评价模式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推动解决各地在院校实施的1+X证书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试点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间,院校组织开展的X证书培训、考核工作,相关费用应作为正常的教育教学支出列入学校预算。在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指导下,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落实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及相关说明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上限公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培训评价组织依据上限公告及其说明,协商提出考核费用标准;对培训评价组织提出的考核费用标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方面专家等方式予以核定。有关院校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考核费用标准向培训评价组织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所承担的成本安排学校相应支出。试点期内已经完成的X证书考核工作,相关费用应于2020年底前结清。各地要根据证书制度实施、考核成本变化等情况,不断完善1+X证书考核成本、支出标准的核定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考核费用标准的,有关培训评价组织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各地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四部门印发的《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教职成厅〔2019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根据教师工作量增加情况,适当核增X证书考核培训职业院校的绩效工资总量。院校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考虑、合理确定承担X证书考核培训任务的教师薪酬,向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倾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三、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切实加强省级统筹,在用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完善成本分担机制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优先支持1+X证书制度等试点工作。院校可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事业收入等,保证X证书培训、考核颁证、教师培训、承担考核培训任务的教师绩效工资等正常的教育教学支出。各地要统筹用好院校场地、设备、耗材、人员等现有资源,创新考核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考核培训成本。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主动接受审计等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商,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确保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824

 

 

 

 

 

 

 

 

 

 

 

关于在院校实施

“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制度试点方案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要求,经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育训结合、保障质量,管好两端、规范中间,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强政府统筹规划、政策支持、监督指导,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落实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和培训并举并重的法定职责,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促进书证融通。严把证书标准和人才质量两个关口,规范培养培训过程。从试点做起,用改革的办法稳步推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防控风险。

(二)目标任务

2019年开始,重点围绕服务国家需要、市场需求、学生就业能力提升,从10个左右领域做起,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社会化机制招募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开发若干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证书。有关院校将1+X证书制度试点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推进“1”和“X”的有机衔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学生就业能力。通过试点,深化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促进校企合作;建好用好实训基地;探索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构建国家资历框架。

二、试点内容

(一)培育培训评价组织

培训评价组织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标准的建设主体,对证书质量、声誉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标准开发、教材和学习资源开发、考核站点建设、考核颁证等,并协助试点院校实施证书培训。按照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培育一批、在有关评价证书缺失的领域中规划准备一批的原则,面向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相关工作的社会评价组织,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参与试点。试点本着严格控制数量,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逐步推开。地方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热心支持培训评价组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二)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社会需求、企业岗位(群)需求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为依据,对学习者职业技能进行综合评价,如实反映学习者职业技术能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评价组织按照相关规范,联合行业、企业和院校等,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借鉴国际国内先进标准,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要求等,开发有关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要求设立有关技术组织,做好职业教育与培训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创新标准建设机制,编制标准化工作指南,指导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试点实践中充分发挥培训评价组织的作用,鼓励其不断开发更科学、更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证书。

(三)融入专业人才培养

院校是1+X证书制度试点的实施主体。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可结合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培训评价工作,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及国家开放大学可根据专业实际情况选择。试点院校要根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统筹教学组织与实施,深化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试点院校可以通过培训、评价使学生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也可探索将相关专业课程考试与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统筹安排,同步考试(评价),获得学历证书相应学分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充分利用院校和企业场所、资源,与评价组织协同实施教学、培训。加强对有关领域校企合作项目与试点工作的统筹。

(四)实施高质量职业培训

试点院校要结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要求和相关专业建设,改善实训条件,盘活教学资源,提高培训能力,积极开展高质量培训。根据社会、市场和学生技能考证需要,对专业课程未涵盖的内容或需要特别强化的实训,组织开展专门培训。试点院校在面向本校学生开展培训的同时,积极为社会成员提供培训服务。社会成员自主选择证书类别、等级,在试点院校内、外进行培训。新入校园证书必须通过遴选渠道,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再引入。教育行政部门、院校要建立健全进入院校内的各类证书的质量保障机制,杜绝乱培训、滥发证,保障学生权益,有关工作另行安排。

(五)严格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与证书发放

培训评价组织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与证书发放。考核内容要反映典型岗位(群)所需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体现社会、市场、企业和学生个人发展需求。考核方式要灵活多样,强化对完成典型工作任务能力的考核。考核站点一般应设在符合条件的试点院校。要严格考核纪律,加强过程管理,推进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建立健全考核安全、保密制度,强化保障条件,加强考点(考场)和保密标准化建设。通过考核的学生和社会人员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探索建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制度,研制相关规范,建设信息系统,对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进行登记和存储,计入个人学习账号,尝试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与转换。学生和社会成员在按规定程序进入试点院校接受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时,可按规定兑换学分,免修相应课程或模块,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研究探索构建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

(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服务机制

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培训评价组织监督、管理与服务机制。建设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专家库和招募遴选管理办法。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要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培训评价组织的行为同时接受学校、社会、学生、家长等的监督评价。院校和学生自主选择X证书,同时加强引导,避免出现片面的“考证热”。

三、试点范围及进度安排

(一)试点范围

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20个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率先从10个左右职业技能领域做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院校进行备案。试点院校以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为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及国家开放大学等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示范(骨干、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入选学校要发挥带头作用。

 

(二)进度安排

2019年首批启动五个领域试点,已确定的五个培训评价组织对接试点院校,并启动有关信息化平台建设;陆续启动其他领域试点工作。2020年下半年,做好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组织分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整体规划、部署和宏观指导,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职业教育与培训标准化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区域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激励教师参与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将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与考核相关工作列入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量范畴,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研究确定证书培训考核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试点院校党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按有关规定加大资源统筹调配力度。

(二)强化基础条件保障

各省(区、市)在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向参与实施试点的院校倾斜,支持学校教学实训资源与培训考核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学校建好用好学校自办、学校间联办、与企业合办、政府开办等各种类型的实训基地。要吸引社会投资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营。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型企业要积极参与实施培训。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各省(区、市)和试点院校要加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打造能够满足教学与培训需求的教学创新团队,促进教育培训质量全面提升。要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师资培训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培训评价组织要组建来自行业企业、院校和研究机构的高素质专家队伍,面向试点院校定期开展师资培训和交流,提高教师实施教学、培训和考核评价能力。

(四)建立健全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建立奖补机制,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各省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予以奖补。各省(区、市)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和考核工作。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有关考核费用。凡未纳入1+X证书制度试点范围的培训、评价、认证等,不享受试点有关经费支持。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建设1+X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发集政策发布、过程监管、证书查询、监督评价等功能的权威性信息系统。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的学生,获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都将进入服务平台,与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个人学习账户系统对接,记录学分,并提供网络公开查询等社会化服务,便于用人单位识别和学生就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升证书考核、培训及管理水平,充分利用新技术平台,开展在线服务,提升学习者体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91129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厅函201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实施好《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6号),积极稳妥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试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健全协同推进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构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作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展就业本领的重要抓手,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在省级教研机构或区域牵头职业院校或专家组织等,建立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明确专人与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简称培训评价组织)对接,对应协调不同证书的实施工作,指导本省(区、市)试点院校开展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整体推进本省(区、市)试点工作。试点院校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校试点工作,并明确具体工作联系人,对接本省(区、市)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

(二)加强沟通对接

培训评价组织要加强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联系,在有关省域内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师资培训、考核等试点相关工作,以及大范围涉及有关省域内院校参与的会议、活动时,应提前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并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与试点有关的研讨会、师资培训等,应积极邀请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参与,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应主动配合参加。

(三)实行工作动态定期报送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院校、培训评价组织要认真落实好试点工作动态定期报送制度,及时、准确报送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汇聚典型案例,反映有关困难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等。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系统,对试点院校及参与学生规模进行动态管理。

二、保障有序开展有关师资培训

(一)依托有关师资项目做好1+X证书制度试点师资培训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师资培训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对接陆续发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标准,结合2019年项目实施,统筹各方资源,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积极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师资培训工作。从2020年起,发挥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项目的主渠道作用,将1+X证书制度试点师资培训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相关培训规划中。结合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国家工匠之师”创新团队境外培训计划等项目,发挥引领作用,培育“种子”师资。培训评价组织要主动配合、优先保障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1+X证书制度试点师资培训项目,积极参与培训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委派授课专家,专家相关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二)规范培训评价组织有关师资培训行为

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1+X证书制度试点有关培训、研讨等,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师资培训项目的有益补充。培训评价组织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法依规制订有关培训方案及收费标准,并提前公示公告,接受各方监督,试点院校结合实际自愿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教师参加收费性培训。面向院校的师资培训和考评员培训有关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和地方关于教师培训的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不得另立名目额外收取培训师、考评员考核认证等其他费用。有关培训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依托职业院校开展,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现有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培训评价组织要做好规划和管理,加强培训团队建设,严格培训师资质审核,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比例不少于40%,切实保障培训质量。

(三)鼓励教师积极承担证书培训任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支持职业院校用好本校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的资源,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积极承担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培训评价组织在参与实施院校内1+X证书制度试点的同时,自主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试点院校可将教师额外承担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工作量,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分配因素范围;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承担证书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试点院校间可按证书类别组建培训联合体,互聘教师开展培训。

(四)建设并及时提供高质量培训资源

1+X证书制度试点是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和评价模式改革的重要举措,面向学生开展的X证书培训,要与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结合起来,由学校统筹用好有关资源和项目,结合教学组织实施。培训评价组织要整合优质资源,持续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按有关规定开发、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教材,教材应由具备资质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征订工作通过正规渠道开展,保障学生培训用书。要及时提供并适时更新案例库、习题库等线上配套资源,广泛免费共享,满足试点院校工作需要,确需有偿提供的,应本着公益性原则,严格控制成本,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三、规范考核颁证

(一)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培训评价组织应建立模拟考核平台,发布考核方案,为院校学生参与考核提供支撑服务。培训评价组织提出对考核站点的有关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试点院校对照条件自主申报,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充分沟通,结合区域实际,协商确定考核站点,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平台备案。考核站点设置应综合考虑省内有关院校和专业布局,逐步覆盖更多试点院校,原则上有试点院校的地级市至少设置一个相关证书考核站点,为学生就近参加考核提供便利。

各地要统筹利用各种类型的实训基地,支持考核站点建设。培训评价组织要加强自身管理,不得以培训、考核、授牌等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要求试点院校购置指定品牌的设备设施、软件系统、课程资源及相关服务。

(二)加强证书考核成本核算

培训评价组织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成本进行核算。试点期间,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论证提出参与试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并向社会公示。培训评价组织结合区域实际,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院校具体协商确定考核费用标准。试点院校可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事业收入等办学经费分担培训考核费用,保障试点学生至少参与一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相关经费。承担考核站点任务的试点院校,应统筹用好学校场地、设备、耗材、人员等资源,降低考核颁证费用。

(三)做好证书信息公开服务和学习成果积累

培训评价组织要对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在证书颁发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提供查询、验证等服务。要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在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公布后的1个月内,提出所体现学习成果的学分记录建议方案,推进学习成果积累。

四、完善财政支持方式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投入主体责任,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统筹用好中央奖补资金,积极筹措社会资源,积极支持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试点实际统筹安排省级有关职教专项经费向试点工作倾斜,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分配因素,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至试点院校。

各试点院校要及时与培训评价组织对接,根据证书考核需要调整完善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好现有教学资源,在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社会资源和自有资金,开展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要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不得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健全制度约束

参与试点工作的培训评价组织,应与教育部委托的有关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公益性、先进性、合规性、退出机制等方面约束条款和违约责任

(二)规范宣传引导

培训评价组织发布的有关通知、公告、宣传口径,要规范行文,文责自负,确保内容真实,不做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擅自标注“教育部指导”“职成司指导”“指定”等字样。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国家层面针对每个试点证书在10个左右试点院校设立监测点,监督培训评价组织履行协议的情况,及时发现、分析和研究试点工作各环节有关问题,各地可参照执行。培训评价组织、试点院校积极开展绩效自评,接受省级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的评价。教育部将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关注并回应社会各方有关监督评价意见。

(四)建立退出机制

培训评价组织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教育部将取消参与试点资格,退出试点工作:考核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在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弄虚作假的;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高收费或另立名目乱收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借试点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如向学校捆绑销售仪器设备、实训软件等;不按要求及时更新有关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教材、考核题库的;针对通过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反映集中的其他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的。

试点院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参与试点资格:推进试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连续三周不填报周报的;证书培训、考核等工作管理不严的;试点工作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培训或考核的;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的。

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案例,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对有关政策措施提出调整优化建议。试点期后有关部门继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各地试点工作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于进亮,010-66092162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119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建设全社会终身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构建国家资历框架,提高国民素质,建立推广国家职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和全社会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水平提升,解决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部分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十分短缺的问题,按照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教20条)要求,做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动员、指导、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完善、发掘、推荐国家职业标准,构建新时代国家职业标准制度体系。通过组织起草标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推介国内优秀企业标准等充实国家职业标准体系,逐步扩大对市场职业类别总量的覆盖面。教育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培训评价组织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三同两别”原则管理,即“三同”是:院校外、院校内试点培训评价组织(含社会第三方机构,下同)对接同一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待遇;在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同一效能。“两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参与试点的培训评价组织分别自行印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依托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培训评价组织的招募和遴选工作,入围的培训评价组织实行目录管理。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及证书实施情况向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两部门严格末端监督执法,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遇到具体问题,可通过部门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可通过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调。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关于完善高等学校
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明确:“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地要结合职业院校承担扩招任务、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学时(学分)应核定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参考因素。”

为落实《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20206月,山东省结合职教创新发展高地建设,积极探索绩效分配改革,将高等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额核定系数最高提高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准线的5倍,较大地提高了绩效工资总量。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教师工作司。

 

附件:《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2020824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更好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激发高等学校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高等学校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绩效工资分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有效开展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健全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要按照规定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完善人事管理系统,及时维护人员信息,按照程序和要求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总量内,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成效,列入高等学校分类考核内容,改革不到位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落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一)自主搞活内部分配。高等学校根据特色发展、人才培养、人员结构和岗位类别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省统一规定的除外),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

 

(二)下放内设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鼓励高等学校根据二级单位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成果贡献等情况,将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自主分配。

 

(三)创收收入优先用于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机制

 

(一)建立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年度分类考核结果,结合高等学校财政拨款、创收收入、发展需要等情况,合理调控绩效工资水平。高等学校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控线,按基准线的2.3倍确定,限高线按基准线的5倍确定。对绩效工资水平超过调控线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征缴调节基金。

 

(二)优化绩效工资结构。高等学校要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逐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到2020年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70%

 

四、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一)加大教学岗位绩效工资激励力度。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教师、教学倾斜,提高教学工作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比重,有效体现教师课时量和工作绩效,加大对教学型名师、教学成果奖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约束机制,更好引导教师投入教学。设立教学型教师年度专项奖励,健全完善教学型教师业绩评价机制,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优秀的,可给予重点奖励。

 

(三)落实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奖励绩效。加强对科研项目立项、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发明专利、论文著作、智库成果和标准制定等科研奖励管理,突出质量创新导向,合理确定奖励等次,分类明确奖励标准,高水平成果可设立单项奖,激发教师科研工作动力。

 

(四)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灵活的分配方式。鼓励高等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方式,年薪、协议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控制基数。对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的高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将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工资、 科研绩效和成果转化收入三元薪酬结构。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以及技术转让、作价投资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 70%,不高于9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成果完成人,可按照成果转化净收益给予一定奖励。

 

五、完善各类岗位绩效分配调控机制

 

(一)完善岗位分类管理机制。高等学校要严格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调控,科学确定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工勤等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合理调节不同岗位的收入,不得平均发放或按岗位津贴级别标准发放,充分体现业绩和贡献导向,拉开档次,有效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二)完善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分配机制。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结果分类确定绩效工资水平。高等学校年度分类考核优秀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发放;考核良好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发放;考核一般等次的,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发放;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或不定等次等情况,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倍发放。

 

(三)建立突出贡献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国家和省重大奖项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各市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所属高职院校分类考核办法,依据本指导意见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61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在院校实施的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

设置方案及相关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6号),积极稳妥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的公告》(教职所〔2020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费用核定和支出相关事项的说明》和地方实际贯彻落实。有关情况请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徐璐 010-66096722

附件:1.关于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的公告(教职所〔202022号)

 2.关于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费用核定和支出相关事项的说明

                             教育部办公厅

                                2020824

附件1

教职所〔202022

关于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的公告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颁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受教育部委托,我所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了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经公示后,提请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方案公布如下:

1 .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要坚持公益性和成本补偿原则。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简称培训评价组织)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成本进行单独核算。

2.考核成本包括考场租赁、考务保障(报名、考场布置、监考、设备调试、耗材、安保等)、题库建设、组卷、试卷印制、阅卷、证书印制及发放、考评员劳务、考试系统的技术支持与运维等发生的费用。

3.考核形式主要分为四类,包括纸笔考试、机考、基于一般实训设备和场地的实操考试、基于特殊要求实训设备和场地的实操考试。试点螞间,四类形式考核成本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00 /人次、300/人次、500/人次、700/人次。若为混合型考试,则根据各类型考核分值所占比例确定成本上限。

·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形式,在相应上限范围内提出面向院校学生的考核费用,并结合各地实际,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院校具体协商确定考核费用。确有特殊情况的,有关培训评价组织按程序报备同意后实施。

·承担考核站点任务的试点院校,应统筹用好学校场地、设备、耗材、人员等资源,降低学校的考核费用支出。

各院校自主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与试点,各培训评价组织应结合区域实际,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院校具体协商确定考核费用标准,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工作稳妥推进。

 

                                                       教育部

 

 

 

 

 

 

附件2

 

关于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费用

核定和支出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总体说明

1.证书考核费用支出核算要坚持控制总额,核定基线,双方协商,保障运转的原则,考核费用支出应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确定的成本上限内核算。

2.证书考核要统筹资源、创新考核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考核成本。

3.证书考核支出范围和标准,凡涉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统筹考虑区域、行业、证书等级划分差异等因素分类制定。

4.基于实际支出和业务需要,合理划分各类支出(如题库建设、考务等)的比例。

5.证书考核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同一证书考核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在同一省域内应统一。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制定说明

1.题库建设。因行业跨度、专业差异、考核方式和重点不同,暂不制定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提出费用支出标准。一般按照每年不低于5万人次测算有关成本。

2.组卷。机考客观题组卷不应发生费用。机考主观题、纸笔和实操考核组卷费用,暂不制定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提出费用支出标准。

3.试卷印刷。机考不应发生试卷印刷费用。纸笔、实操考核试卷印刷费用,暂不制订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

4.阅卷。机考客观题应实现计算机自动阅卷和统计分数,不应发生费用。主观题阅卷、纸笔、实操考核阅卷费用,暂不制订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

5.证书印制及发放。电子证书不发生费用。鼓励培训评价组织通过电子证书的形式发放证书。纸质证书印制费用支出,原则上不超过5/本。证书发放费用,由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提出费用支出标准。

6.考评员劳务。因区域差异、行业跨度、专业差异、考核方式和重点不同,暂不制定统一标准,各地按地方有关标准执行。无明确标准的,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参与阅卷的考评员劳务费与相关阅卷成本不重复计算。

7.考试系统技术支持与运维。考试系统建设费用不应包含在考核费用支出范围内。考核系统技术支持与运维一般包含人工费、服务器、云资源租用等费用,云资源、带宽费根据市场价格制定,暂不制定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

8.设备调试、考场租赁、考场布置。考场为普通教室(不少于30人)的,不超过30/人;考场为机房(不少于40人)的,不超过50/人;考场为实操场地的,因区域差异、行业跨度、专业差异,暂不制定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

9.监考和考务管理费。监考和考务管理原则上由院校承担,因各地物价水平不一致,暂不制定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

10.报名费。因证书考核通过证书管理平台报名,涉及考核人员信息汇总,平台录入、导出等工作,根据考核人数实际,暂不制定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

11.耗材。机考不发生耗材费用。实操考核因专业差异、考核方式和重点不同,暂不制定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

12.安保。因区域差异、专业差异,暂不制定安保费用支出统一标准,由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或院校联盟协商确定。

 

核发:0 点击数:4529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电话:023-42463556 (院办) 023-42462856(招生处)
学院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大学园区思源路60号 邮编:401520
网站维护:信息管理中心 教育部代码:13968
渝公网安备 50010702501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