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现将《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2021年10月10日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渝教高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教务处职责:负责编制学生实习实施意见;审核各二级学院实习安排;负责检查各专业实习计划与执行情况;牵头组织实践教学工作研讨会;维护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各二级学院收集并整理毕业生实习的各类资料及毕业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职责:配合二级学院做好实习生的岗前综合教育、进岗及相关住宿安排;组织辅导员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与安全稳定工作;牵头协调实习生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处理;按规定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协调二级学院安排好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的就业工作。
第五条 对外合作处职责:负责实习基地规划遴选与实习协议签订;负责实习基地与学校合作的总体联络、协调、评估。
第六条 教育评估与质量保障中心职责:负责各专业、基地实习教学质量监控、诊断与改进指导;负责实习质量的监控与评估。
第七条 二级学院职责:负责制定和修订各专业实习计划与大纲;负责实习基地的规划与遴选;负责学生实习单位的具体安排;负责实习学生的岗前技能强化培训;负责学生的岗前综合教育;负责实习教学巡查工作和实践教学工作研讨会的组织实施;负责实习学生的专业指导、考核和评价;负责本部门承担实习工作相关人员的考核。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是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二级学院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十一条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学生到不符合实习单位资质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单位实习。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由当事方各执一份。认识实习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七条 学校、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能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毕业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毕业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九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原则上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为及格,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材料包括:(一)实习协议;(二)实习计划;(三)学生实习报告;(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五)实习日志;(六)实习检查记录等;(七)实习总结。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教育评估与质量保障中心应会同二级学院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七章 经费使用和报销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和报销
(一)实习单位及实习单位教师指导费用、教师前往实习单位差旅费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从教学运行经费中列支,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二)学生实习责任险经费在教学运行经费中列支,或由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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