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持新生录取通知书与征兵办公室相关函件,在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结束前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注册
(一)新生进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新生电子注册手续。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二)学院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学生,在学信网指定的时间内予以新生学籍注册。学籍注册后,学生应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三)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院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简称学年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学年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学院对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学院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办法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
(六)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院不能变更证书内容及证书信息,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五条 学生使用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编排的学号。学号一经排定,不得更改。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院分类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实作、调查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平时考核(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际操作、作业、出勤)占40%,期末考试占60%。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评定: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0—59分为不及格。
第九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的学生须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考记载。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零分记。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还可参加下一届由学院组织的该门课程的补考,毕业前补考安排在毕业实习学期。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以60分(或及格)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条 公共英语课或计算机基础课不及格者,若取得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对应课程以补考及格对待。
第十一条 对于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一)学生参加同类高等院校或全国自学考试,同类专业并与我院相同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者可以免修该门课程。
(二)获得(国家)相应职业证书的学生可免修对应课程。
(三)免修办理程序:申请免修者在开学1—4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所在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审批表》,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及系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教务处向学生和任课教师下发免修课程通知单。
(四)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免修课程的成绩按考核或所取得的证书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如学生因病残确实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由学生本人申请,凭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诊断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审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体育课。
在校生应按照《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同意,方可获得补考机会。
对于考试作弊后拒不接受教育或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1/3,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考核次数。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其他的教学环节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院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前原则上应获得一种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转专业、转学、跨校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入学第一学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系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生理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四)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应予退学者;
(二)修读年限内的最后一学年者;
(三)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四)招生时不同类别者(如:艺术类专业转普通类专业,文科类专业转理科类专业,对口三校类转普通文理类等)。
第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转,二年级降级转。
第二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应在本院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我院在同一区县的;
(七)拟转入学校的专业与原专业跨专业大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及转学的手续,应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二十五条 跨校修读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其他学校跨校修读或其他学校学生需要到我校跨校修读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办理跨校修读手续。
1.提出跨校修读申请的学生,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在校在读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
2.跨校修读学校是同一批次或上批次者;
3.跨校修读的学校必须设有与学生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的课程基本与原专业、同年级的必修课程相一致。
4.跨校修读学生须取得原学校和跨校修读学校同意并按双方学校规定完清缴费手续;
(二)跨校修读课程成绩管理
1.申请跨校修读的学生在学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加盖跨校修读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学期成绩单交回原所在系备案。
2.我院认可该生在跨校修读学校所学课程与我院课程相同的学习成绩,并据此记载。若跨校修读学校无我院该专业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回校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跨校修读期间每月应给系主任和辅导员汇报学习情况,其安全问题自行负责。
3.跨校修读期限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最少为一学期。
(三)跨校修读手续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持跨校修读申请和拟接收学校同意跨校修读的证明,经所在系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3.批准跨校修读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延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规定学制的三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非旷课性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者。
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其《休学证明书》并办理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待遇等事项,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到学生处办理;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负责;
(四)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书,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应于开学前持本人的《休学证明书》和其他必要证明(如病休后的身体康复证明等),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所在系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无后续专业时,学生按转专业手续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其他专业。
第五章 跳级、警示、降(留)级
第三十二条 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中上一年级的学习要求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及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该生进入上一年级进行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给予书面学籍警示:
(一)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二门者;
(二)一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四门者;
(三)各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五门者。
学籍警示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同时用信函寄达学生家长。
第三十四条 一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五门(一门课分几学期授课的在确定是否降级时,按一门课统计,下同),或各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达六门,应予降(留)级。
入学后第一学期补考后即达到降(留)级条件者,可随班就读,第一学年结束时不及格的课程可再次申请补考。根据再次补考的情况,决定是否降(留)级。
学生达到降(留)级条件者,若自愿放弃学籍,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同意,教务处核准,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可作为进修生在原班学习。
第三十五条 未达到降(留)级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自愿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可以申请降(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降(留)级学生转入下一年级所修专业:
(一)原则上就读原专业,若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可以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
(二)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原专业未开设而现专业已经学习过的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六章 退学、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五门以上或各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达六门以上者;
(二)在校的学习时间(含休学)已达其3年的延长期,仍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将退学决定书邮寄学生家长转交(达)学生本人,同时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仍将按规定注销其学籍;
(三)每学年上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年下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第三十九条 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但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者,可申请试读。
(一)符合试读条件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试读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和辅导员、系主任同意,由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在完清有关手续后,方能取得试读资格。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年。
(三)试读学生原则上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期间,累计补考不合格课程为3门或以下者,解除试读;试读期间,累计补考不合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四)在试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应立即予以退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不及格课程的结业后补考,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若是实习不及格,而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按学院实习手册的要求进行鉴定,经学院所在系审查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有学籍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所颁发的毕业(结)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证、结业证和肄业证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在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八章 学籍异动处理程序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降(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的,一律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初审,系主任审核(转专业还须拟转入系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定,分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批)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各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相关审批手续,财务处和学生处应予以备案。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跨校修读的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或学期的最后一个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2009年 11月1日经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11月10日起执行。2015年7月进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上一篇: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