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领导体制,提高教学决策和管理水平,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序稳定,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成立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学院院长直接领导。对学院、系(部)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认定、检查、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对学院、系(部)办学方向、专业开发、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全面审核、认定工作,对学院、系(部)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开展全面评估,提出改进和改革的指令,对有关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指导,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控。
第三条 为规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教学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务、教学行政领导及行业企业的专家、能工巧匠等组成。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直接聘任。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人, 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十余人,办公室主任1人。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院有关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
第十条 召开教学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等。
第十一条 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每年申报的新增专业进行评议、审核。
第十三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受理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第十四条 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各类院级教学奖,推荐市级以上教学奖。
第十七条 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市级(或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组织专家对市级(或以上)教改项目的结题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聘请教授及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学校教学管理,促进生产实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实行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其它有关教学工作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院长的直接领导,并执行院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