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并根据市场需求与专业设置情况,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辐射服务面向的区域、行业、企业和农村,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确保我院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专业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专业建设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院级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院级专业建设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主要负责对全院的专业建设思路、发展方向、建设标准及人才培养模式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为规范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专业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专委会成员应是热心关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高职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研讨学院专业建设工作的负责人及专业教师或在本专业(群)领域内工作三年以上,享有较高的威望和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行业(企业)专家。
学院专委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影响的行业、企业领导和专家不受此限。
专委会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2-3人,分别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代表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各系(部)负责人、相关教师和行业、企业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其中聘请来自行业、企业领导和专家3-5人;秘书1人,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负责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专委会中的行业、企业委员由院、系推荐,教务处初审,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对各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行业(企业)专家委员,可以优先聘任为本院兼职教师。
第八条 行业(企业)专家委员所在的单位应优先与我院开展校企合作,共同育人,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或开展技术培训,并优先聘用本院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第九条 行业(企业)专家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挑选聘用本院毕业生。
第十条 委员参与工作,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十一条 关心教育事业,热心人才培养;积极为本专业(群)的建设和课程建设献计献策;积极支持和帮助本院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支持和参加专业(群)建设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各委员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各专业教育和教学规律。各委员坚持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开展专业建设:
研讨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根据市场需求,对新专业的设置、已有专业和招生规模的调整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对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审议和指导;审议、推荐特色专业或专业群。
2.开展教学制度建设:
拟订或审议专业建设方面的教学管理制度,检查和督促系部和有关人员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
3.开展教材建设:
制订专业自编教材规划、出版计划并进行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提出选用教材的建议和意见。
4.开展实习实训建设:
制订本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指导、协助院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
5.开展教学改革:
审议专业教学改革方案,指导和督促教学改革方案按计划实施,对教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对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进行推荐、审议,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6.开展师资建设:
拟订本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提出本专业师资需求意见;对本专业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展科研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培养和推荐优秀的中青年教育教学工作者,加强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
7.开展校企合作:
制订校企(行业)合作规划和创建校企合作模式,建立与企业(行业)联合办学、以企业化理念办学等系列规范,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探索高效对路的产学研结合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路子,培养双师型教师和受企业(行业)欢迎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所召开的重要会议,要及时向学院通报,会议纪要及决议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在主任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订,由各系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每学年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当年的专业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讨论和确定下一学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秘书负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工作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秘书根据主任的指示,提前通知各委员。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专业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对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必要时经主任、副主任协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专业建设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会议上、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与兄弟院校专业建设交流活动和与企业的工学结合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外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秘书)按每年实际开展工作情况,由教务处造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给以适当津贴。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教务处根据每年实际开展工作的情况造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