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日期:2016-05-24 18:02:59  发布人:adminroot  浏览量:4603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事项的科学决策,推动我校教研、科研活动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院学术事项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维护学术公正,开展学术指导,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努力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咨询和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评议性意见或建议。

2.受理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3.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选拔或推荐学院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和学术、教学骨干提出评议性意见或建议。

4.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设置、专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

5.组织评价学院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提出向上级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推荐科研成果的建议。

6.评审学院设立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7.评议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业务水平。

8.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9.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10.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及成员资格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分设若干学科组,每个学科组设组长1人。

第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在学院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高教研究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高教研究所长兼任,办公室秘书由高教研究所工作人员兼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或各系(馆、室)推荐,高教研究所进行资格审查,并由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召集高教研究所、人事处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院聘任。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的增补及撤换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任职条件:

1.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2.热爱并熟悉远程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3.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状况。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学科和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5.能认真履行委员的义务。

6.系学院在编在岗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主要以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方式开展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议题、日期、地点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到会,否则会议决议、表决或评定结果视为无效。在会议评议有关事项需要进行表决时,原则上均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学术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为通过。若有需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可邀请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学者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列席者不参加表决。在讨论学术问题时,应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重大学术问题或涉及全局性的学术事宜;学科组审议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问题或学术事宜,审议时需有主任委员或至少1名副主任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议决事项参与表决,具有表决权;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部分学术委员参加的会议,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部分学术委员及校内外专家,审议一般性学术问题或学术事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校属各部门可申请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但均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召开。学术委员无故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达两次及其以上者,由主任委员提议,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的召开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前向学术委员发出书面通知和有关材料,学术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会议的议题及内容涉及学术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时,本人应自觉回避。在学术委员会活动中以权谋私或涉嫌学术上的不正之风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对所议之人之事的评议内容及过程,会前会后均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定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发各委员,并可以纪要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的权利:

1.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2.对学术委员会所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情况,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的义务:

1.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意见。

2.认真完成学术委员会交给的任务。

3.遵守学术委员会会议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试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试行)在试行过程中,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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