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日期:2016-05-24 18:13:51  发布人:adminroot  浏览量:4570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各项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明确教师职责,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使全院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我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教师职

第一条 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认真负责地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条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精益求精。要精通所任课程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的现代化的发展趋向要明了,要有熟练的实践技术,要懂得教育学和心理学,要热心研究职教的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条 治学严谨,一丝不苟。教师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教好学。所以要求教师做到“五个认真”,即认真备好课;认真上好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改进教学;认真抓好专业操作技能训练,对每个技能训练环节有明确、规范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试和考核。

    第四条 教师要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课程标准的编写与制订工作,并根据教学发展需要,以及教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不断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注重对学生进行知识与能力的综合培养,促进其健康个性的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自觉地掌握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和作风。

第六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务安排。接到教学任务后,要根据课程标准及社会发展要求确立教学内容,并认真拟定教学进度计划和组织开展好实践教学。

第七条 严格遵守教学工作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和私自请人代课。

第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服从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教师之间要亲密团结,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取长补短,积极协作,共同提高,共同进步。同时每学期每位教师听课6节以上,并提交听课记录。

第九条 教师应具有培养现代化技能型人才的教育思想和理念,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取得优良的教学效果。

第十条 为了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教师要积极参加本专业学习和担任课程的技能培训,主动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承担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必须经过院人事部门的任职资格审查和教学单位的业务考核,合格者方能正式承担教学任务。

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院外兼职教师,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凡我院当年新补充到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当年应届毕业生和从其他职业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上者)均须参加岗前培训,明确教师职责、师德要求,达到岗前培训要求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新教师授课一年内应由教学单位指定一位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负责具体指导,随时跟班听课,任课满一年后,经指导教师和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从院外调入的教师,正式上课前须经试讲、评议,由系主任(公共课由教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方能正式上课。

第十五条 各系应结合本专业聘请行业企业生产第一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一定教学能力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该专业的专业课(或实践技能课)教师。

第十六条 非教师编制人员,一般不承担专业核心课的教学任务,如确属需要,须由有关专业教研室和系经教学考核后,确能胜任者,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应该制定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应根据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教学目的和计划学时,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考核办法。课程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如确需改动,须经教研室及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要尽量选用国家规划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并符合课程标准及教学基本要求的优秀高职高专教材。公共课则尽量选用适用的国家统编优秀教材。如有的课程暂无选定的教材,任课教师应首先写出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经教研室、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再编写讲义。

第十九条 认真备课。教师备课时应了解所教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所授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按课程标准的要求,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广泛收集有关材料,充分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认真编制教案及讲稿、课件,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重复担任相同课程的教师,要认真总结过去授课的经验教训,根据最新动态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教师备课应常备常新。教案要求字迹清晰,各栏目设计完整。根据学期授课计划的安排,每次课写一份教案,无教案者不得上课。新开课的教师须写好一学期课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教案)。讲稿和教案、课件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第二十条 填写好教学授课计划进度表(一式两份,系和教师本人各执一份),经系检查后报教务处审核。没有教学进度计划者不得上课。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的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结合起来,按专业资格要求,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并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专业和相邻专业的新成果和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教学中应积极探索启发式、讨论式、互教互学式、案例教学等授课方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切,平铺直叙,还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工整规范,叙述节奏适当,承上启下明显,时间分配恰当。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努力学会编制电子教案,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使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直观化,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给学生留有思考、钻研的余地。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鼓励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做好每节课考勤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占每门课程成绩总评的百分之十,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任课教师还应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为人师表、衣冠整洁、语言清晰、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使用普通话,板书工整。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高等职业教育是为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实践教学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书的内容组织实践教学,开课前要研究制定实验、实训、实习教学方案和实验、实训、实习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实习项目内容。教师要提前做好实验、实训、实习准备工作,并要事先预作,对实验、实训、实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心中有数,并能及时处理。实验、实训、实习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实训、实习。实验、实训、实习完成后,要督促学生写出详细的实验、实训、实习报告。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综合评定成绩,对不合格的应要求学生重写或重做。要严格考勤,凡缺实践课时累计达1/3者,也应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实习课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实训、实习工作记录,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应及时查清原因并追究责任者。

第二十九条 毕业顶岗实习、毕业设计是学习、实践和探索、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所规定的实习任务,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和要求,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全面关心学生思想状况、实习效果、生活和安全问题等。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或学院报告。实习结束,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水平、表现及实习报告,综合评定成绩,成绩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评定等级。

第五章  辅导和作业

第三十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或学习不努力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给学生布置必须完成的课外作业,作业应密切联系教学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学生作业,专业课的作业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其余课程作业原则上也要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学生人数超过100人者),至少应批改1/3。批改后的作业一般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并要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课外作业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对迟交作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论。教研室主任及系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

第六章   考核与命题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其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等。具体方式应在课程标准中确定。若考核方式改变要先拟出方案报教研室主任及系主任审核,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试的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并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应难易适中,份量适当,并有较大的覆盖面,既要考核对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检验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一般“三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内容占60%,灵活运用的综合性内容占30%,难度较大的内容占10%。命题教师应对试题进行试做,完成题量所需时间要基本符合学生完成题量所规定的考试时间。

第三十五条 不同教师教同一门课程,必须统一命题,提倡集体命题,实行A、B卷制。命题教师须提前两周将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签字,然后报送教务处备考。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履行学院规定的监考职责。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绝对禁止提分和其它弄虚作假现象。相同课程采用流水式评卷,严禁学生参与阅卷及统分、登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对考查课程要认真负责,不可应付了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送交学生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分析表,在此之前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情况和成绩。已评阅的考卷密封后按规定上交保管待查,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八条 评卷结束后,教研室应做好考试质量分析,包括试卷命题质量和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考试成绩的非正常情况,如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比例过高的情况,应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九条 所有教师在执教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任何人都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书面申报并经系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准时上下课,不得缺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教师课堂上不准抽烟、接听手机。教师一般不以坐姿讲课。除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确实需要调课时,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形式、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增减课时。

第八章   教学评估

第四十三条 教学评估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每位任课教师的每门课程都必须接受教学评估。

第四十四条 教学评估、检查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领导听课、学院督导员听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听课、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学生信息员反馈意见等形式;也可采取巡视观察、随机听课、检查教案、检查作业、师生座谈、问卷调查、测验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每期每位任课教师的每门课程至少接受一次学生、同行及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网公布。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自觉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考核及评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获奖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和晋职提薪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对于学生反映强烈,上课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先由系里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如限期内仍不见好转,则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直至解聘。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工作纪律或其它教学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依据具体事实并按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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