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日期:2016-05-24 18:11:24  发布人:adminroot  浏览量:4652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院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全面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确实保证教师履行“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充分发挥我院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教人[2011]11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第三条  爱国守法。爱国守法是对教师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始终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心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忠于祖国和人民,坚决抵制有损国家形象、政府声誉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行。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依法从教,依法执教,依法治学,争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认真履行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校园和谐,坚决反对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四条 敬业爱生。敬业爱生是高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热爱教师职业,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做到教育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弘扬爱校荣校精神,积极支持和参与学院建设和发展,自觉维护学院声誉,不做有碍学院发展之事。不得损害学院的合法权益。

(二)树立终身学习理论,坚持与时俱进。终身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学习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方法,拓宽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

(三)真心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全面深入了解学生,真情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建立正确、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和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并积极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书育人。教书育人是高校教师的天职,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精髓和核心。

(一)坚持育人为本,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遵循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思结合,知行合一,精心备课,悉心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二)坚持立德树人,正确处理教书和育人的关系。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

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全过程。了解学生的发展需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鼓励学生的正当爱好,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加强自身修养,严慈相济,诲人不倦,以正确的思想观点、严谨的教风师风影响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六条 严谨治学。

严谨治学是高校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操守。

(一)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以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尊重科学规律,勇于探索创新,追踪学术前沿,勇攀学术高峰。坚持实事求是,潜心钻研业务,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发扬学术民主,善于团结合作,协力攻关,互助共进,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

(二)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力戒心浮气躁和急功近利,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依法和规范引用、借鉴他人成果,不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不沽名钓誉,不侵占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自由,坚决抵制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服务社会。

服务社会是高校教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一)树立为社会服务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将新成果、新工艺、新技术及时应用于社会,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积极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贡献力量。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与决策咨询、对策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培训等活动,为政府、企业和民众提供专业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用自己的知识和技术专长服务社会、回报人民,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谋取个人私利。

第八条 为人师表。

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素质的内在要求,是高校教师应当继承和弘扬的优秀传统美德。

(一)坚持以学生为本,学为人师。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志存高远,淡泊名利,把个人理想、本职工作、学生成长与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不断学习,开拓进取,以身作则,以高尚品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二)坚持从自身做起,身正示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知荣明耻,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为学生做好表率。注重师表风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仪容仪表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自尊自律,清廉从教,坚守高尚情操,以身作则,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觉抵制一切有损于教师身份和职业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社会形象。

第三章  师德建设措施

第九条  师德建设工作要做到有机构、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由学院党委牵头,主管院领导负责,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组成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执行机构,负责全院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各系(部)成立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行政领导和工会小组组长、团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部)师德建设工作。各行政、教辅部门由部门正副职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师德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全院师德建设工作计划,并督促计划的完成。系(部)领导小组、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针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不同教职工群体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根据不同的职业行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和校外兼职兼薪规范等配套制度措施,将师德建设工作列入党政常规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把学习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坚持不懈地开展师德规范学习教育、遵守践行活动,全面加强和改进师德教育;积极探索新入职教师的道德考察、师德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有效形式,对新上岗教师进行岗前师德培训。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在师德考核优秀者中评选师德标兵,并予以表彰和宣传,以期发挥示范、感召、辐射作用。各系(部)、各部门要采取实际行动和措施,切实培养和增强教职工的师德意识,促进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每位教师都要自觉确立师德观念,按照师德规范严格自警自律,积极争当师德模范。

第四章  师德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系(部)教职工的师德考核采取百分制,在系(部)领导小组组织下进行。系(部)全体教职工互评平均分占50%,系(部)领导小组评价平均分占50%。

(一)每学年,系(部)全体教职工采取互评方式对每位教职工的师德情况进行百分制打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所得分数平均数乘以50%后所得分作为互评得分。

(二)每学年,系(部)领导小组对本系部每位教职工的师德情况进行百分制打分,所得分数平均数乘以50%后所得分作为系(部)领导小组评价分数。

(三)上述两项相加即为系(部)每位教职工的学年师德得分。

第十六条  行政、教辅部门教职工的师德考核由部门正职领导组织评定,可参照系(部)评定办法,结合部门岗位特点,由部门教职工集中互评平均分占50%和部门领导评价平均分占50%的两项相加即为部门每位教职工的学年师德得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评价为不合格:

(一)公开散布错误言论或出现有失教师身份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四)弄虚作假谎报科研、教研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五)无故旷教或无故拒绝接受分配的教学、科研、服务及其他任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或违反法律正在审查处理者;

(七)工作不负责任,在学生或教职工中造成重大影响者;

(八)出现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者;

(九)其他被认定为不符合师德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师德等级按照师德得分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89)、合格(60-74)、不合格(60分以下)四等。优秀比例不超25%。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教职工职业道德考核、奖惩等细化措施和实施办法,将师德考核纳入教职工工作考核的评价体系。学年师德考核在学年工作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对教师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奖励、晋级提拔、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对当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先,两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和晋升行政职务。

(二)对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为合格者,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先,一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和晋升行政职务。

(三) 师德考核优秀,作为学年工作考核优秀的前提条件;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评优评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行政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对于师德考核工作敷衍塞责的部门,学年考核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一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教学、行政、教辅部门要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工作,把它作为提高师资队伍建设和育人水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根据本细则基本精神制订细化办法,注重师德建设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不断总结师德建设经验,逐步深化和丰富师德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和教职工可就教师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向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投诉反映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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